后勤首页 图片新闻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幸福家庭 优生优育 活力青春 下载中心
 
711人口日培训
711人口日宣传
计生活动
人口与计划工作会议
北京地区高校计生协联合会工作会议
学院路青春健康同伴社启动仪式
青春健康同伴全国联合巡演
“矿大青春同伴社”百望山之旅
青春健康进校园
北京市医师培训
·中国后勤网
·中国院校后勤信息网
·北京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服务网
·高校公寓网
·安徽高校后勤网
·浙江教育后勤信息网
·湖北高校后勤网
·中国政法大学
 
  后勤首页 >> 人口计生 >> 服务指南 >> 正文  

关于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


发 布 者:  社区卫生服务站 添 加 时 间:  2011-09-05

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:城市居民有以下五种特殊情况的,经批准后,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(两个子女间隔不得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),五种特殊情况是:

一、只有一个子女,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
二、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,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

三、婚后五年以上不育,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证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;

四、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

五、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,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。

打印本页   |    关闭窗口

学校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邮编:100083
版权所有:中国矿业大学(北京) 后勤处